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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210315687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持续推进的背景下,很多人会把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混为一谈,简单理解为二者只是团伙规模大小、作恶情节轻重的差异。事实上,二者在法律定性、组织架构、经济模式、危害后果以及刑罚适用上存在本质区别。恶势力往往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,若不及时打击,随着组织扩张、资金积累,就有可能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。厘清两者之间的法律边界,既有助于理解扫黑相关法律规定,也能够区分不同犯罪形态,准确认识黑恶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方式。
从法律定位来看,涉黑犯罪在刑法中属于独立罪名,而涉恶并不是独立罪名,这是二者最基础的区分点。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设置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一旦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,组织者、领导者、骨干成员本身就可以单独成立该项罪名,再结合实施的故意伤害、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等其他犯罪行为,实行数罪并罚。与之相对,恶势力组织只是法律评价当中的一种从重处罚情节,不存在“恶势力罪”这一罪名。认定为恶势力的团伙,依然要根据其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,对应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聚众斗殴等具体罪名定罪,只是在量刑环节依法从重惩处。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明确将两类犯罪纳入有组织犯罪范畴,但二者的法律评价体系并不相同,这直接决定了案件审理方向和最终量刑区间。
组织架构的稳定程度,是区分涉黑与涉恶的重要维度。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法定特征,第一项就是组织特征,要求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存在清晰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。这类组织通常呈现金字塔式层级,自上而下分工明确,存在内部管理规则,成员之间联系紧密,存续时间较长,甚至会制定不成文的规矩约束成员行为,人员更替也不会轻易瓦解整个组织。恶势力组织一般三人以上即可认定,纠集者相对固定,但整体结构松散,没有严格的层级划分,成员流动性较强。团伙大多临时纠集,作案时聚集,事后分散,缺少长期维系组织运转的内部制度,很多成员只是临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,并不隶属于一个长期稳定的犯罪团体。简单来说,涉黑组织是长期经营的犯罪体系,恶势力更多是临时抱团的犯罪团伙。
经济实力与资金运转模式,进一步拉开二者的差距。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完整的经济特征,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,或是依托合法经营外壳攫取经济利益,积累起支撑组织持续运作的经济实力。这类组织普遍采用“以商养黑、以黑护商”的模式,利用暴力、威胁手段垄断地方行业资源,再将获取的收益用于发放成员报酬、购置作案工具、拉拢关系,维系整个犯罪组织持续运转。经济收益服务于组织存续,是涉黑犯罪的重要特点。恶势力团伙虽然也会通过敲诈勒索、开设赌场等方式非法敛财,但大多属于单次或者短期牟利,没有形成稳定、可持续的经济来源,也不会把收益系统性投入团伙建设。恶势力获取的钱财,大多由参与人员直接分赃,难以形成足以支撑组织长期扩张的经济基础,不具备完整的经济支撑体系。
在行为手段与危害后果层面,二者最核心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形成非法控制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四项法定特征,也就是危害性特征,是认定涉黑犯罪的关键。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,或者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,称霸一方,在特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当地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。这种非法控制体现在,当地群众不敢反抗、不敢举报,行业正常经营规则被暴力改写,公共管理秩序被地下秩序侵蚀,部分黑社会组织甚至渗透基层治理,干预公共事务。恶势力团伙同样会使用暴力、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,多次实施违法犯罪,欺压群众,扰乱社会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仅仅停留在扰乱秩序层面,无法实现对区域、行业的非法控制。恶势力团伙主观上可能有称霸一方的想法,但客观上影响力有限,只能造成局部短期的破坏,无法颠覆正常的社会运行规则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类犯罪最核心的标尺。
暴力手段方面,两类犯罪也存在差异。恶势力犯罪行为集中在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、敲诈勒索等类型,暴力行为直接外露,大多是为了逞凶立威,单次犯罪目的性较强。黑社会性质组织除直接暴力之外,更多运用软暴力手段,比如长期滋扰、纠缠、恐吓,手段更加隐蔽。随着组织发展,涉黑组织会尽量减少公开暴力,转而依靠已经建立的威慑力解决问题,降低暴露风险,犯罪方式更具计划性与持续性。
刑罚后果的差异,直接体现法律对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区别。对于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,单该项罪名即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可以并处罚金,再结合其他犯罪数罪并罚。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,同样要承担独立刑事责任。恶势力案件没有单独罪名,全部依托具体犯罪定罪从重处罚,量刑上限取决于所涉罪名的法定刑,不会额外增设组织类罪名。同等犯罪事实下,被认定涉黑,量刑会显著重于认定恶势力,财产处置上,涉黑案件会对组织全部涉案财产予以追缴、没收,恶势力案件主要追缴单次犯罪所得。
当然,两类犯罪之间存在动态转化关系。恶势力并非一成不变,如果团伙持续纠集人员,不断积累非法资产,反复实施违法犯罪,逐步扩大影响力,最终在某一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,就会完成从恶势力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质变。常态化扫黑除恶坚持抓早抓小,就是为了在团伙尚处于恶势力阶段及时打击,防止其发展壮大,演变为危害更大的涉黑组织。
很多普通群众容易把黑恶犯罪简单等同为暴力犯罪,但通过对比可以看到,暴力只是外在表现,组织形态、经济基础、非法控制才是判断的核心。涉黑犯罪是一套成熟、闭环的犯罪体系,恶势力只是尚未形成控制能力的犯罪团伙。区分二者,不是抠字眼的法律游戏,而是精准打击犯罪的前提。既不能将普通团伙犯罪拔高认定为涉黑,也不能将已经形成非法控制的涉黑组织降格认定为恶势力,坚持依法办案,区分不同犯罪形态,才能做到罚当其罪,维护社会公平与正常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