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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210315687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制衡公权力、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。在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,案外干预、办案人员违法履职等情形,会直接打破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,损害程序公正。辩护律师作为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,不能仅凭口头抗辩,需要依托法律程序,区分不同情形,采取分层、理性的应对方式,既要守住辩护底线,又要恪守执业边界,在法治框架内化解程序障碍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案外干预与违法履职,二者表现形式有所不同,但都会对案件办理产生负面影响。案外干预多来自办案机关外部,比如无关主体通过打招呼、递材料等方式,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,试图左右案件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或者处理结果。这类干预往往具有隐蔽性,大多发生在案件办理的非正式沟通场景,很难留存直接证据。而违法履职,是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违反法定程序开展侦查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活动,例如非法取证、限制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法定权利、超期羁押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行为。部分案件中,案外干预还会与违法履职交织在一起,加大辩护工作的难度。
面对案外干预,辩护工作首要的思路不是情绪化对抗,而是固定线索、启动程序阻却干预的影响。辩护律师要保持敏感度,从案件沟通、文书内容、办案节奏等细节中识别干预痕迹。一旦发现存在干预线索,应当及时记录相关事实、时间节点与信息来源,形成书面材料。需要注意,辩护方不需要拿出完整的实证证据证明干预事实存在,只需要提供初步线索,促使办案机关启动核查机制。我国已经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相关记录、通报与追责制度,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意见,申请对相关干预线索予以登记,阻断干预对案件实体处理产生作用。
同时,辩护律师应当区分干预线索的可信程度,不随意猜测、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。辩护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案件公正处理,而不是将案件异化为对案外干预本身的舆论争论。过度向外扩散案件信息,反而可能引发新的争议,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。所有针对案外干预的抗辩,都应当嵌入案件本身的程序文书之中,和案件证据、程序问题结合起来,引导办案机关回归以事实和法律裁判案件的轨道。
针对办案人员违法履职行为,辩护律师应当按照诉讼阶段,选择对应的程序救济渠道。在侦查阶段,若存在非法取证、阻碍律师会见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,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书面辩护意见,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,对违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。非法证据一旦被排除,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这是遏制违法取证最有力的程序手段。对于侵犯会见权、通信权等法定权利的行为,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,由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。
进入审查起诉阶段,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阅卷全面核查全部卷宗材料,从中发现程序违法的细节。对于办案机关遗漏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、限制辩护人举证、听取意见流于形式等问题,应当提交书面法律意见,要求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情形,全面审查案件事实。检察机关本身承担诉讼监督职能,辩护律师提出的程序违法线索,是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参考。如果违法履职情形持续到审判阶段,辩护律师可以当庭提出程序异议,申请法庭对相关程序问题进行审查,必要时申请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。
在所有应对工作中,证据意识贯穿始终。针对违法履职,辩护律师需要收集、整理对应的线索材料,例如时间记录、文书回执、录音笔录副本等,形成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。书面材料相比口头陈述,更便于留存、移送和审查。提出程序异议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、监督申请,都应当以规范书面形式提交,并留存送达凭证,保证救济行为本身有据可查。缺少书面载体的口头抗辩,很难产生程序上的约束力。
辩护律师应对案外干预和违法履职,必须守住自身执业行为的法定边界。维权不能越权,抗辩不能违法。辩护律师不得采取伪造证据、恶意炒作案件、违规接触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抗办案活动,更不能诱导当事人或者证人改变陈述。辩护权是法定权利,但权利行使有边界,超出法律范围的对抗行为,不仅无法帮助当事人,还会带来执业风险。理性辩护的内涵,就是以程序为武器,以书面意见为载体,依托现有司法监督体系提出主张,把矛盾放在司法程序内部解决。
同时要客观认识,程序救济不一定能立刻改变案件走向,但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价值。提出程序异议、排除非法证据、要求核查干预线索,本质上是要求办案机关对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回应。即便部分申请未能得到支持,也会在案卷中留下书面记录,为后续救济程序奠定基础。很多时候,程序抗辩可以起到制衡作用,督促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办案,减少不当因素对案件的持续影响。
还应当重视当事人沟通工作。当事人及其家属在遭遇程序不公时,容易产生急躁情绪,期待通过非常规方式解决问题。辩护律师需要做好释法工作,告知合法救济途径,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案件办理节奏,避免家属自行采取不当方式信访或者接触相关人员,防止产生新的风险。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稳定、理性的配合,才能保障各项程序抗辩措施顺利落地。
刑事诉讼的公正,既依赖实体裁判结果正确,也离不开程序规范运行。案外干预和违法履职,侵蚀的是刑事诉讼赖以存在的程序根基。辩护律师面对这类情形,应当坚持理性、克制、法治化的应对思路,精准识别干预线索与程序违法事实,用好非法证据排除、诉讼监督、程序异议等法定救济手段,固定书面材料,分层提出主张。同时恪守执业底线,坚持在诉讼框架内开展辩护。通过程序层面的持续抗辩,制约公权力的不当行使,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权利落到实处,推动每一起刑事案件在不受不当因素干扰的环境下,依照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