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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210315687不少家属在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,心里绷着的那根弦才稍稍松下来,觉得"人放出来了,事情应该不大"。这种想法可以理解,但多少有些想简单了。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的变更,说明办案机关认为暂时不关押也不至于妨碍诉讼,它并不等于案件就此终结,更不等于人已经"没事"。真正让人放心的结果,是案件被撤销,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拿到不起诉决定,再进一步才是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。而在取保之后、诉讼程序推进的这段窗口期里,恰恰存在争取撤案、争取不起诉、甚至争取撤诉的空间,只是这个空间能不能用足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时机和分寸。
先说清楚一件事:取保和撤诉不是一回事,中间还隔着好几个环节。取保之后,案件通常还在公安侦查阶段,要么继续移送审查起诉,要么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撤销。所谓"撤诉",更准确的说法包括公安机关撤销案件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,以及在起诉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。这几个节点的性质不同,可争取的空间和谈法也不同。但共同的一点是,它们都需要在程序还在走、案件还没尘埃落定的时候去努力,一旦判决作出,再想翻就难了。
那么,什么样的案子才有争取撤诉的余地?这要看证据和情节。如果当事人本身确实有涉案行为,证据也比较扎实,那争取撤诉并不现实,这时候谈的应该是认罪认罚、从轻处理,而不是撤案。真正有空间的是几类情形:一是证据存在明显疑点,关键事实查不清、证据链不完整,达不到起诉标准;二是涉案金额或作用地位轻微,属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法律上本就不认为是犯罪;三是当事人有自首、立功、积极退赃退赔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,结合案情本身不大,具备作出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可能;四是存在程序违法或定性争议,比如罪名适用错误、管辖有问题等。把这些捋清楚,才知道自己手里有多少"谈判"的筹码,也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用力。
时机怎么把握,是这当中最要紧也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。很多人以为取保之后就可以慢慢等,等到开庭再说。事实上,最好的争取时机往往在侦查阶段的后期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,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前半程。原因很简单:这个阶段证据还在固定、定性还在斟酌,办案机关的立场相对灵活,退赃退赔、取得谅解这些从宽情节也还有足够的时间去落实。一旦案件到了法院、进入审判程序,司法资源的投入和定性的固化程度都会增加,翻动难度直线上升。换句话说,取保后的头一两个月,往往是最值得珍惜的窗口期,拖得越久,主动权越小。
当然,说"把握时机"不等于急着去谈。协商是有前提的:得先把事实吃透,把证据看清楚,把诉求理清楚,再带着明确的东西去沟通。空手去谈,讲不出所以然,反而容易让对方觉得你是在试探、在搅浑水。所以第一步是静下心把案情从头到尾捋一遍,弄清楚当事人到底被指控什么、现有证据的薄弱点在哪、有哪些从宽情节还没充分利用,然后才能确定争取的目标是"彻底撤案",还是退一步争取"不起诉",抑或只是争取"从轻"。目标不同,谈法和力度都不同。
谈的时候,分寸感尤其重要。这里面有两条底线要守住。一是要实事求是,靠事实和证据说话,不能虚构情节、夸大从宽事由,更不能用许诺好处、威胁要挟之类的手段去施加压力,那样不但无效,还可能把事情引向更坏的方向,甚至涉嫌妨害作证、行贿等新问题。二是要把握好"退让"的度。争取撤诉,往往意味着当事人要在退赃退赔、认罪态度等方面拿出诚意,但这不是无原则的让步。到底退多少、认到什么程度、如何表述,都要在法律框架内权衡利弊,防止为了撤案而做出日后无法回头的承诺。这些权衡很细,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,务必想清楚每一步的后果。
说到具体怎么推进,有几个方向可以并行考虑。一是证据问题,如果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缺失,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、申请调取证据、要求补充侦查等方式,把疑点充分摆到台面上,让办案机关对起诉的把握产生动摇。二是从宽情节,把自首、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赔、取得谅解等情节梳理成册、及时提交,并讲清楚这些情节对应的法律后果,说明不处理的话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成本。三是通过正规的法定程序表达诉求,比如提交取保候审后的补充意见、申请听证、申请法律援助等,把自己的立场正式化、书面化,而不只是口头沟通。整个过程要合法、理性、有序,靠逻辑和证据打动人,而不是靠情绪。
这里还要特别提醒一点:取保候审本身是有条件、有期限的,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,比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,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等。一旦违反,取保可能被撤销、重新收押,那争取撤诉的基础就塌了一半。所以取保之后,不是放任自流,而是既要争取结果,也要守好规矩,两边都不能松。
最后想说的是,争取撤诉是一件讲究专业、讲究耐心、也讲究运气的事,结果并不总能如愿。有些案件最终没能撤下来,但并不是白费力气——把疑点和从宽情节充分呈现出来,往往也能为后续的从轻处理、不起诉甚至无罪辩护打下基础。说到底,取保之后的路怎么走,核心是把事实查清楚、把时机握在手、把分寸拿捏好,一步步把案件往好的方向推。至于最终能走到哪一步,既要看案件本身的条件,也要看当事人的选择和努力。与其焦虑地等待,不如在可以争取的时候,把该做的努力都做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