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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210315687涉黑犯罪严重侵蚀社会秩序,侵害群众切身利益,是刑事司法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。不同于普通的团伙犯罪,涉黑犯罪具备组织化、牟利化、危害性强的突出特点,会在特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影响力,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与社会生活环境。常态化扫黑除恶背景之下,准确把握涉黑犯罪的认定标准,坚持依法打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,既严惩黑恶势力,又防止定性扩大化,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课题。
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确规定四项核心特征,分别为组织特征、经济特征、行为特征、危害性特征,四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,才能够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。组织特征体现为人员数量较多,有着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相对固定,内部形成不成文的规约,成员之间层级清晰,并非临时凑在一起实施单次犯罪。经济特征是该组织通过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累财富,获取经济收益,再将所得资金用于维系组织运转,笼络组织成员,为后续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物质支撑,部分犯罪组织还会借助合法公司外壳掩盖非法敛财的事实。
行为特征上,涉黑犯罪以暴力、威胁为基础,除直接打架斗殴、故意伤害等硬暴力之外,软暴力已经成为当前十分常见的作案手段。滋扰纠缠、恐吓施压、恶意骚扰等方式,足以让普通群众产生心理恐惧,实现欺压他人、逼迫妥协的目的,同样可以归入涉黑犯罪的行为范畴。危害性特征是认定的关键,犯罪组织借助违法手段,在一定地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干预市场竞争,欺压普通百姓,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,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最核心的标志。
司法实践当中,需要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团伙和普通共同犯罪,不能简单把多人参与犯罪直接等同于涉黑犯罪。普通共同犯罪大多是临时纠合,作案目标单一,没有稳定组织架构,也不会谋求长期非法控制。恶势力虽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,但组织松散,经济实力有限,尚未实现对区域或者行业的操控。办案过程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,严格依照证据判定,既不放过真正的涉黑犯罪,也杜绝随意拔高定性,保障案件办理不枉不纵。
涉黑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迭代更新。传统涉黑犯罪多盘踞在乡村集镇,依靠宗族地缘势力,插手民间纠纷,垄断本地砂石、建材等行业资源。如今不少涉黑犯罪披上商事经营外衣,以借贷、投资、贸易等名义开展活动,暗地里实施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。网络空间也逐步成为黑恶势力的新活动场域,借助线上渠道散播恐吓信息,实施网络催收,跨地域实施违法犯罪,隐蔽性更强,发现和取证难度随之提升。同时,黑恶势力往往伴随滋生“保护伞”,个别公职人员为其通风报信、提供庇护,助长黑恶势力嚣张气焰,因此办理涉黑案件,既要查处犯罪组织本身,也要深挖背后利益勾连,落实打伞破网工作,铲除黑恶势力生存的土壤。
打财断血是治理涉黑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。黑恶势力的存续离不开经济基础,如果仅惩处涉案人员,却放任非法所得继续流转,犯罪组织很容易死灰复燃。司法办理案件过程中,需要全面核查组织以及成员的财产来源,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收益,依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涉案财物,彻底摧毁其经济根基,切断黑恶势力卷土重来的物质条件。对被裹挟参与其中、主观恶性较小的普通人员,要区分对待,不能一概而论全部按组织成员定罪,结合参与程度、主观认知综合评价,做到宽严有度。
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的施行,为常态化打击涉黑犯罪提供完备的法治支撑,推动扫黑斗争从专项行动转向常态化制度治理。打击涉黑犯罪不能只依靠司法机关事后办案,源头预防同样至关重要。基层治理需要强化矛盾纠纷排查,畅通群众举报渠道,鼓励群众勇敢反映黑恶线索。行业监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,紧盯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,补齐监管漏洞,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。面向社会开展普法宣传,让群众认清涉黑犯罪的各类表现,提高辨别能力,同时警示社会公众,切勿因一时利益被裹挟进入犯罪组织。
惩治涉黑犯罪,目的不只是惩罚犯罪分子,更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。每一起涉黑案件办理完毕之后,应当跟进做好行业治理,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管理短板,推动相关领域完善制度,实现办理一案、治理一片的效果。对于涉黑案件的涉案人员,区分首要分子、骨干成员、一般参与者,落实差异化处理,对主观恶性深、罪行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;对误入歧途、被胁迫参与的人员,做好教育矫治,帮助其回归社会。
扫黑除恶是一项长期任务,涉黑犯罪不会彻底销声匿迹,还会不断变换形式。司法机关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,严格把握涉黑犯罪认定标准,既保持打击力度,又恪守法治底线。通过依法办案、深挖根源、行业整治、全民参与多管齐下,持续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,守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,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发展。